北京某投资公司,决定在2017年投资国内一部分成长型企业。若这部分企业成长较快,达到企业上市条件,那么该投资公司在取得高额的资本溢价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缴纳较重的增值税。因此该投资公司高层希望找出合法合理的节省税收的方案。
按照新政办发【2010】187号文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再享受特区“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股权投资类企业在霍尔果斯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较低。故谷川联行建议该北京投资公司在其他有税收优惠的园区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享受政策,再由子公司对母公司通过免税股息分红的方式使母公司享受优惠政策。
经谷川联行分析,预计该投资公司2018年末取得投资收益,预估利润为15000万元,增值税额为450万元。
企业所得税
15000*25%=3750
15000*25%=3750
地方留成税额
3570*35%+450*50%=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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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金额
1537.5*70%=10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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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需缴纳税额
3750+450-1076.25=3123.75
3750+450=4200
实际为企业合理节税金额
4200-3123.75=107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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